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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咸秦民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0624号原告范某某,女,1979年6月26日生。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12月27日生。本案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保理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