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启发与成都闻通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发,成都闻通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张启发,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李杰,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游红,女,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太谷县。特别授权。被告成都闻通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下西顺城街东华正街33号华顺大厦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发与被告成都闻通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启发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启发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启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晶书 记 员 张孝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