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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义商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商初字第508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龚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金某某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北苑岭下××号的房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a00089065号),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金某某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北苑岭下××号的房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a00089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