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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民字第862-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志旺与蓝月明、张书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旺,蓝月明,张书杰,张林宗,陶曾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862-2号申请执行人:徐志旺。被执行人:蓝月明。被执行人:张书杰。被执行人:张林宗。被执行人:陶曾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温泰商初字第584-2号民事裁定书,于2009年12月10日对张书杰名下的位于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雷德广场3幢3单元303室房屋采取了诉讼保全查封措施。被执行人蓝月明、张书杰、张林宗、陶曾招作为主债务人的案件标的累计达2000万元,四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书杰名下的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雷德广场3幢3单元303室房屋(房产证号:经移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卫忠助理审判员  潘XX助理审判员  叶建克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池万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