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丽云商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被申诉人项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项某某与柳某某、余某某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柳某某,项某某,余某某,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丽云商再字第2号抗诉机关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柳某某。被申诉人(一审原告):项某某。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余某某。申诉人柳某某与被申诉人项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和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8日作出(2008)云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2月6日,申诉人柳某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同年12月26日,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10)丽检民刑抗字第71号民事抗诉书,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5日指令本院再审。本院在再审过程中,申诉人柳某某以与项某某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柳某某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申诉的请求,是依法对自己的权利的合法处分,且柳某某已与项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柳某某提出撤回申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杨世田审 判 员  周少斌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柳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