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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苏溪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楼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楼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苏溪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徐某。被告楼某甲。原告徐某为与被告楼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楼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1996年初,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下儿子楼某乙。婚后被告不务正业,经常为琐事与原告争吵,自2007年初开始被告变本加厉地与原告争吵,殴打原告,双方虽居住在一起但已无实质性夫妻生活。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未能建立起牢固感情基础,婚后被告未尽作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子楼某乙随原告生活至成年,抚养费由原、被告各半分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楼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6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楼某乙。婚后双方能和睦相处,共同创业,只是近年双方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原件二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开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是否准予原、被告离婚应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庭审中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3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高明代理审判员李晓勤人民陪审员 楼    晓    晶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方    阳    阳【附注】(2010)义苏溪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