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路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茹某某、周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茹某某,周某某,罗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路商初字第308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西××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应某某。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被告茹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茹某某、周某某、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依法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帆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