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海峰与黄国丰、张作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峰,黄国丰,张作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174号原告林海峰,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被告黄国丰,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被告张作收,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峰与被告黄国丰、张作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海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浩杰人民陪审员 潘伟巨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