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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海峰与黄国丰、张作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峰,黄国丰,张作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174号原告林海峰,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被告黄国丰,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被告张作收,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峰与被告黄国丰、张作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海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浩杰人民陪审员  潘伟巨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