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胡晨光与被告李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晨光,李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139号原告胡晨光,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被告李国祥,男,35岁,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晨光与被告李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晨光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胡晨光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晨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晨光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黎 建审 判 员 曾 斌人民陪审员 杨小宁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阳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