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麟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麟执字第12-3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农民。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7)麟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王某某于2008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在麟游县崔木镇信用社有个人储蓄结算帐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某某在崔木农村信用社的个人储蓄结算帐户内存款元予以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瑞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