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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三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上虞市捷飞自行车零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三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虞市捷飞自行车零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206号原告绍兴市三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浩垠。被告上虞市捷飞自行车零件厂。负责人金百免。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三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捷飞自行车零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三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其已经收到被告上虞市捷飞自行车零件厂的货款,要求撤回对被告上虞市捷飞自行车零件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三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三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虞市捷飞自行车零件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绍兴市三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灿林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迎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