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军峰与朱启洪、宁波双赢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峰,朱启洪,宁波双赢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2164号原告:李军峰(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611140313),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姜勇、张勇,浙江吴克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启洪,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被告:宁波双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菁华路188号5B-3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峰与被告朱启洪、宁波双赢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峰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启洪、宁波双赢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峰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朱启洪、宁波双赢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军峰负担。审 判 长 朱宗游代理审判员 薛天祥人民陪审员 史信成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