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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军峰与朱启洪、宁波双赢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峰,朱启洪,宁波双赢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2164号原告:李军峰(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611140313),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姜勇、张勇,浙江吴克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启洪,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被告:宁波双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菁华路188号5B-3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峰与被告朱启洪、宁波双赢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峰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启洪、宁波双赢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峰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朱启洪、宁波双赢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军峰负担。审 判 长  朱宗游代理审判员  薛天祥人民陪审员  史信成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