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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商初字第2817-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西安益合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与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国兴精密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梁万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益合钢管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国兴精密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梁万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商初字第2817-2号原告西安益合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孙庆礼,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庆新,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国兴精密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蒋官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苗泽波,经理。被告梁万波,男,1978年6月22日生,汉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国兴精密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员,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聊东商初字第281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该案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国兴精密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帐户(帐号4673220001810200020155)存款的查封。审判长  王玉霞审判员  梁怀敬审判员  王振广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