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东油化工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浙江东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342号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97055-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长江路明珠商厦****。法定代表人:周建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琴芬,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柏珊珊,女,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浙江东油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86891-1),住,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长江路明珠商厦****/div>法定代表人:叶江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克强,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石红光,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油化工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东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董迎春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