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诉余艳、刘伟、成都磅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余艳,刘伟,成都磅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31号。负责人曹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艳,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刘伟,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成都磅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御河沿街5号南楼401、402号。法定代表人李莉,成都磅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诉被告余艳、刘伟、成都磅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22元,减半收取236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萌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