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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贾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贾某,又名贾某某,男,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退伍军人。被告闫某某,又名闫某甲,女,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刘席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