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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兴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魏寿文与何文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寿文,何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兴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魏寿文。被执行人何文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寿文与何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何文武主动和魏寿文协商,在一次性给付了魏寿文8000元后,魏寿文表示对原下债权予以放弃,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兴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豪龙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