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兴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魏寿文与何文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寿文,何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兴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魏寿文。被执行人何文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寿文与何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何文武主动和魏寿文协商,在一次性给付了魏寿文8000元后,魏寿文表示对原下债权予以放弃,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兴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豪龙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