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鹏与陕西锦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王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仲案字(2010)第4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元月26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锦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1)长执字第31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