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米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170号原告艾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某愿同被告私下协商解决,原告于201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艾某某承担。审判员 申世芬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