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晋01民终97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6
公开日期: 2019-04-01
案件名称
聂丽花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湖滨支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聂丽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湖滨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终9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聂丽花,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自来水公司职工,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湖滨支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门街**。负责人:齐素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峰,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聂丽花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湖滨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7民初4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聂丽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聂丽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聂丽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翠萍审判员 孙云英审判员 刘平则 二O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美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