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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杨XX诉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许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541号原告杨XX,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委托代理人易湘磊,广东国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XX,户籍地址广东省仁化县。委托代理人龚龑,广东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XXX元(原告已预交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杨静雅负担。审 判 长 段 伟代理审判员 廖 慧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