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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崂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崂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9年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曲某某,女,1980年5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在2011年3月21日将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李建才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忠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