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宁桥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海县××街道××电子厂与宁海县××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街道××电子厂,宁海县××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宁桥商初字第114号原告:宁海县××街道××电子厂。住所地:宁海县××街道下××村。负责人:应某某。被告:宁海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街道××电子厂为与被告宁海县××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海县梅林辰泰电子厂系个体工商户,不符合原告诉讼主体的要求,故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海县梅林辰泰电子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安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星星(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