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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宁桥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海县××街道××电子厂与宁海县××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街道××电子厂,宁海县××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宁桥商初字第114号原告:宁海县××街道××电子厂。住所地:宁海县××街道下××村。负责人:应某某。被告:宁海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街道××电子厂为与被告宁海县××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海县梅林辰泰电子厂系个体工商户,不符合原告诉讼主体的要求,故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海县梅林辰泰电子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安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星星(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