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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西安市山田果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拖欠二程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西安市山田果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90号申请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西安市山田果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执行的杨某某诉西安市山田果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拖欠二程款一案,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4455元。被执行人西安市山田果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846元。申请人杨某某表示其余放弃,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周民证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