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晋01民终106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6
公开日期: 2019-04-01
案件名称
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仙华、冯慧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仙华;冯慧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终10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曲县新安东街**。法定代表人:刘海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蓉,山西弘韬(阳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仙华,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五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慧军,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阳曲县。上诉人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仙华、冯慧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8)晋0122民初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阳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122民初261号民事裁定,指定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2、本案诉讼费由杨仙华、冯慧军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8日,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杨仙华、冯慧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至阳曲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晋0122民初261号民事裁定,以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杨仙华、冯慧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杨仙华、冯慧军送达诉讼文书,亦无法确定杨仙华、冯慧军准确送达地址为由,裁定驳回了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一审法院的裁定违反了该批复。被上诉人杨仙华、冯慧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杨仙华立即偿还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30000元人民币;2、判令杨仙华立即偿还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29657.33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20日),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履行完还款义务期间的利息仍按原贷款合同约定执行;3、判令杨仙华承担本案律师费8983元;4、判令冯慧军对杨仙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杨仙华、冯慧军全部承担。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杨仙华、冯慧军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后一审法院通知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提供杨仙华、冯慧军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在指定期限内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仍无法提供,也未办理公告送达手续。经一审法院查证后,亦无法确定杨仙华、冯慧军准确的送达地址。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或者终结诉讼”,本案中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提供杨仙华、冯慧军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杨仙华、冯慧军与他人相区别,可以认为有明确的被告,一审法院以不能确定本案明确的被告为由驳回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8)晋0122民初26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翠萍审判员 刘平则审判员 段晋文 二O一九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美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