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付某某的月工作标准,双方确认的劳动合同约定付某某的月工资为每月1200元,每月8日以现金形式发放上月工资。付某某主张1200元仅为基本工资,实际工资应为3600元。由于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已经约定了付某某的月工资标准,就付某某的月工资标准已经尽到举证义务,付某某认为其实际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认定月工资标准为每月1200元,以此计算付某某加班工资及拖欠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9年7月1日至8月13日期间的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付某某主张原审法院认定的加班时间未包括大量休息日、节假日有误,由于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考勤表仅有签到时间,没有签退时间,无法证明付某某实际工作时长,而付某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工作日每天加班2小时、每周休息日、元旦和春节之外的法定节假日均有加班的主张,故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部分采信该考勤表,以有付某某签名的休息日与法定节假日酌情认定付某某的加班时间并无不当,加班工资及拖欠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付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付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