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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南银民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何香弟与万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香弟,万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南银民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何香弟,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万闯,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香弟与被执行人万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香弟同意在2011年3月7日收到被执行人万闯24970元后,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何香弟同意放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县人民法院(2006)南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杨斌权审判员 何岸青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