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劳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前,上诉人深圳市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荣××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洪代理审判员 李 东 慧代理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俊松(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