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商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刘肖香与义乌市佛堂镇张宅三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佛堂镇张宅三村村民委员会,刘肖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佛堂镇张宅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光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肖香。上诉人义乌市佛堂镇张宅三村村民委员会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义乌市佛堂镇张宅三村村民委员会邮寄送达了传票,但义乌市佛堂镇张宅三村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义乌市佛堂镇张宅三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3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义乌市佛堂镇张宅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姜 葵代理审判员 唐 骥代理审判员 李建旭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项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