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孙乾勇与叶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乾勇,叶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孙乾勇,农民。被执行人:叶俊杰,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202号孙乾勇诉叶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0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4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徐人卫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震 ( 代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