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兆忠与周康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忠,周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921号原告刘兆忠,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岳萍,女,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一般授权。被告周康,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黎万勇,1976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忠与被告周康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忠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兆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刘兆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晶书 记 员 张孝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孝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