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伦宝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伦宝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催字第8号申请人南京伦宝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100号2301室。法定代表人王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海,江苏容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南京伦宝进出口有限公司因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记载:号码为02033281、票面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0年8月20日、出票人为济南陕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开户行为民生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已经受理,并于2011年2月18日发出了公告和停止支付通知书。在公示催告期间,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南京伦宝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栾震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