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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枣民一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宋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枣民一初字第176号原告宋某,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现住本村。被告谭某,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住址同上。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与被告谭某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婚后由于脾气性格不同,经常发生争执,致原告起诉离婚。原告在被告处的婚前个人财产有创维牌37寸电视机一台、联想电脑一台、冰箱一台、音箱一套、志高立式空调一台、志高挂式空调一台、双杠洗衣机一台、本田100摩托车一辆、吹风机一个、八门衣柜一组、梳妆台一个、被柜两个、老板桌一个、老板椅一个、餐桌一个、椅子四把、沙发一套、鞋柜一个、电视柜一个、茶几一个、小桌子一个、大椅子两个、脸盆架一个、被褥十套(十铺十盖)、毛毯一个、床单一床、沙发套一套、空调罩一个、万年历一个、十字绣一个、洗脸盆两个、茶具两套、暖壶两个、被面五床、衣服一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宋某与被告谭某离婚;二、被告将在原告处的婚前个人财产全部拉走;三、原告给付被告存放于原告处的工资款人民币2000元整;四、其它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谷树梅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