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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方观杰与胡彩英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观杰,胡彩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205-1号原告:方观杰,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户,住慈溪市。被告:胡彩英,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观杰诉被告胡彩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观杰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375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胡彩英所有的座落于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东瑞大厦主楼1403室(所有权证号为2007007770)房地产,被告胡彩英与案外人岑颂群共同所有的座落于慈溪市范市西村新区(所有权证号为15001854)的房地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胡彩英所有的座落于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东瑞大厦主楼1403室(所有权证号为2007007770)房地产;二、查封被告胡彩英与案外人岑颂群共同所有的座落于慈溪市范市西村新区(所有权证号为15001854)的房地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史久瑜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袁 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