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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迪丰、陈建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迪丰,陈建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48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迪丰,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6月8日到案,同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章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建建,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4月6日被抓获,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迪丰、陈建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1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0年12月30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于2011年1月29日建议恢复审理;又于2011年3月15日建议延期审理,于同年3月21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均于同日予以同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迪丰、陈建建及辩护人章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迪丰伙同邹某(另案处理)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网址www.bc080.com的网站上开设赌场,接受他人赌球投注。被告人陈建建从被告人张迪丰及邹某处拿到用于网络赌球的网址及管理账号,后设置dqq3371、dqq3372等赌博账号供自己、马某、章某进行赌球,同时接受诸某、黄某、房某等人在其本人使用的赌球账号上投注。每星期被告人陈建建同马某、章某结账后再与被告人张迪丰或邹某结账。期间,被告人陈建建接受马某、章某等人投注额人民币一千多万元,被告人张迪丰及邹某接受陈建建个人以及在其处的他人投注额共计人民币两千余万元。被告人张迪丰及邹某共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被告人陈建建赌球输掉人民币10余万元,与被告人张迪丰和邹某商量后被减免人民币3万余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迪丰、陈建建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以网络赌球形式开设赌场,接受赌博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迪丰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迪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建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张迪丰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无异议。其辩解,其不是主犯,也没有做庄家;其因被告人陈建建的要求从邹某处拿来一个赌球的“盘子”,本来想赚取一些返点的钱,但是邹某说返点的钱都已经返到“盘子”里去了,作为好处费从邹某的营利中,给其一成的好处,其合计获利人民币13000元。其因为在西安做生意,平时不在慈溪,所以大多数时候都是邹某与陈建建结算的。辩护人章伟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迪丰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迪丰伙同邹某做庄家与下家进行赌博,证据不足,被告人张迪丰不能被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张迪丰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又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迪丰从轻或减轻处罚,并能够适用缓刑。被告人陈建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被告人陈建建通过被告人张迪丰向邹某(另案处理)讨要网络赌球的“盘子”。同年3月,邹某通过上家“毛毛”(另案处理)在网址www.bc080.com的网站上获得一个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的管理盘,并通过被告人张迪丰交给被告人陈建建。被告人张迪丰与邹某经合谋后与陈建建约定,邹某与被告人张迪丰负责与被告人陈建建结账,并按投注额的1.25%返点到每个“盘子”,陈建建发展的下家,由陈建建负责结账。后被告人陈建建将管理盘分割成数个“盘子”,设置赌博账号供自己、马某、章某等人赌球,并先后接受马某、章某、诸某、黄某、房某等人投注。每星期一,被告人陈建建同下家结账后再与被告人张迪丰或者邹某结账。至2010年3月,陈建建、马某、章某等人累计投注额达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陈建建接受投注额达人民币1000余万元。被告人陈建建及其他投注者合计输掉人民币20余万元。被告人张迪丰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3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马某证言笔录,证实:2009年3月,其听说陈建建在赌球,就在陈建建的地方100元、200元的小打打。后来,其想在自己的家中打,于同年4月向陈建建拿赌球的盘子。其赌的是NBA篮球,每次大概几百元打打。每星期一傍晚,其与陈建建结账,他一般自己来拿钱或送钱。这样一直赌到2010年3月21日,合计输了人民币10万元左右。其是进入网址bc080.com网页,用陈建建给其的账号、密码登录进行网络赌球的,使用过dqq8891等多个账号,其是没有资格申请新账号的。其在陈建建处拿的盘子,总的下注额度有1000万元左右,其记得最多的一星期有35万元多,最少的一星期有5万多,返点以下注额的1.25%计算,总共返点12.5万元左右,都返点到其所拿的赌盘。2.证人章某证言笔录,证实:其参与网络赌球是从2009年10月开始的,刚开始其把钱押在陈建建那儿,直接与陈建建结账的。11月开始,陈建建给了其一个“盘子”(即一个账号dqq5839,额度5万元),二个月后,又换了一个“盘子”(即账号dqq3372,额度5万元)。陈建建有权申请新账号,其用过的二个账号都是他帮其搞来的。每星期一,其与陈建建在单位结账。其合计下注四五十万元,基本上没有什么输赢。陈建建知道其赌球的账号、密码,也在其盘子上下注。陈建建不仅自己下注,也接受别人的投注,其知道基本上每天都有人打陈建建的电话,要求帮忙下注。3.证人诸某证言笔录,证实:其知道陈建建和章某在网络上赌球。2010年正月初一或者初二,其与黄某等几个同事在一起值班,陈建建也在,大家在一起看NBA篮球赛。其问陈建建有没有在打,陈建建说他打了几千元。其就和黄某在陈建建处各投注了500元,后输的。4.证人黄某证言笔录,证实:2010年大年初二,其与房某、诸某三人在单位值班,大家在一起看NBA篮球赛,后陈建建也来了,向其等人介绍网络赌球的事情。其与房某、诸某各向陈建建投注了一点,其投注了500元,他们投注了多少,其不清楚。5.证人房某证言笔录,证实:2009年11月至12月,其向陈建建投注了4次,累计下注金额1350元。第一次赢了200元,后来三次一起算,刚好平过。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二被告人指认同案犯邹某的情况。7.投注清单网页截屏图,证实投注情况。8.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诸某、黄某、房某、章某、马某因参与赌博被处罚的事实。9.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4月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建建;同年6月8日被告人张迪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0.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11.被告人张迪丰供述笔录,供认:2009年2月的时候,其遇到陈建建,陈建建问其哪儿可拿到赌球的“盘子”(盘子指赌球的账号、密码、网址),说他有兴趣赌赌,他单位的一些同事也想赌。于是,其说有个朋友那儿可以拿到,陈建建就叫其帮他拿一个。后来其就找到邹某,问他有没有网络赌球的“盘子”,邹某说他有的。其又问陈建建到底要不要,陈建建说他要的,还说其他的同事也要赌,投注额的1.25%返点要返到每一个“盘子”里。其对陈建建说,给他一个管理盘,他可以再割小盘给别人去赌,其和邹某是与陈建建一个人结账的,陈建建下面的人由陈建建去结账。陈建建就答应了。同年3月,其从邹某处拿来一个额度为100万元的管理盘(网址是www.bc080.com)给陈建建,因为其本来和邹某说想赚返点的钱,但是陈建建要求把返点的钱直接返到他的“盘子”里,于是邹某叫其在他那儿吃一成的股份,就是在陈建建的这个“盘子”里,其与邹某是一九分成。这样,就开始赌了,一直到2010年3月,陈建建说他不想赌了为止。其不知道邹某的“盘子”从哪儿来,其问过邹某,他没有告诉其,邹某的“盘子”应该比陈建建更高一级。赌球的账是一星期结一次,每个星期一结账,陈建建先和他的下家结好账,然后再与其等人结账。2009年3月开始,头几次是其和陈建建在电话中把账对好,其再与邹某说,邹某再派人到陈建建处拿钱。后来3月中旬,其到西安办厂去了,这边就由邹某和陈建建去结账,到底是邹某自己去还是派人去的其不清楚,有时候陈建建联系不上邹某,他也会打电话给其,把账对其说一下,然后把输的钱打到其农业银行的卡里,但是这样的情况只有一二次。陈建建及下家总的投注额有几千万元。每次结账,陈建建他们总是输的多,赢的情况也有的,陈建建及其下家总的输掉20万元左右。其与邹某总共在陈建建处赢了20万元左右,其从中拿到了13000元,剩下的钱邹某拿去了,这些钱是邹某自己拿进了还是给他的上家去,其就不知道了。陈建建自己也赌的,如果他输的多了,其与邹某就给他免掉一点,合计免掉三四万元,另外邹某还送给陈建建几条香烟。陈建建所赚的返点都直接返到用于赌博的小盘里了。12.被告人陈建建供述笔录,供认:2009年春节后,其从张迪丰处拿来一个额度为100万元的管理盘,开始赌球,赌了大约二个月的时间,到2009年10月又开始赌,一直到2010年3月,其赌球账号的额度是20万元。马某是从2009年3月开始赌球的,一开始他是100元、200元这样的在其账号里打,后来他想自己打,其就在管理盘中分割了一个额度为5万元的“盘子”给他,让他在自己家里的电脑上打,一直到2010年3月。章某是从2009年10月开始参与赌球的,开始他也是让其帮他下注,与其结账。到11月的时候,其从管理盘中分割了一个额度为5万元的“盘子”让他自己下注,他也一直赌到2010的3月。期间,其另外还给过马某、章某好几个账号,账每星期结一次。还有黄某、诸某、房某三人在其处投注过。马某和章某与其每星期一结账,按投注输赢情况结账的,他们输了就把现金交给其,其再与张迪丰结账;如果他们赢了,其就和张迪丰结好账后,再把钱交给马某和章某。其与张迪丰也是每星期一结一次账,其在与马某、章某结好账以后,再把自己的账合起来与张迪丰结。输赢的钱张迪丰会自己或者派人到其处取或者送,派来的人中有一个叫邹某,只有一二次其通过银行将现金存到张迪丰的银行卡上。其等人用来赌球的账号,每次投注有1.25%的返点,但是这些返点是直接返到马某、章某自己的账号上,只是其给他们结账,其进出的金额就大了,其在张迪丰处就比较好说话,在其输的钱当中,张迪丰给其免掉了四五万元。马某的投注额大概有一千万元左右,他输掉了十几万元;章某投注额大概四五十万元,他输赢平过;其自己投注额有一千多万元,总的输掉了二十几万元。13.同案犯邹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供认:2009年春节前后,张迪丰打电话问其是否能够拿到赌球的“盘子”,其知道网上可以找到这种“盘子”,就上网浏览,找到上海的“毛毛”,从“毛毛”处拿来一个200万元额度的“盘子”,拿来的“盘子”网址是www.bc080.com,账号是cqq321。后张迪丰说只要100万元的就够了,所以其让“毛毛”改成了100万元的“盘子”。当时,张迪丰说他还有一个合伙人(后来,其才知道张迪丰的合伙人叫陈建建),而且赌的人都是那个合伙人认识的,所以他们二个要占7成的股份,给其3成的股份,3成里其又是与“毛毛”对半分成。张迪丰拿了“盘子”后就去发展会员,会员最多时有3个。输赢每到3万元就结一次账,基本上每星期结一次账。结账都是张迪丰和其结的,一般都是赢的多,张迪丰将赢的钱按照3成的分成将钱交给其,其在慈溪的时候他将钱直接交给其,不在慈溪的时候,将钱送到其在慈溪开的水族馆,其再把钱分一半给“毛毛”,其在慈溪就自己把钱交给他,不在慈溪就叫他自己到其店里取。一直到2010年4月陈建建被抓,其合计获利人民币3万元,上海的“毛毛”也赚了3万元的样子,张迪丰和陈建建共赚了14万元的样子,其等人总共获利20万元的样子。每个月的投注额大约有六七十万元,合计七八百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迪丰、陈建建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迪丰、陈建建为不同层次的代理,均应当认定为主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建建为从犯,与事实不符,予以纠正。辩护人章伟认为被告人张迪丰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迪丰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迪丰、陈建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章伟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迪丰、陈建建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据此,对被告人张迪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陈建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迪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陈建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张迪丰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人民陪审员  毛益科人民陪审员  周金海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