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吕林波与杨狄晖、章丹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林波,杨狄晖,章丹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吕林波,农民。被执行人:杨狄晖。被执行人:章丹俊。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452号吕林波诉杨狄晖、章丹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欠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800元、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50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徐人卫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震 ( 代 )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