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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严金与张峰、黄呈贵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金,张峰,黄呈贵,上海金佰利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780号原告严金。被告张峰。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章雨润。被告黄呈贵。委托代理人周倩。被告上海金佰利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青锋。委托代理人付敏。委托代理人曾雯婷。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金、张峰诉被告黄呈贵、上海金佰利纸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严金、张峰于2011年3月25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金、张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金、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金、张峰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钰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