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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吉中民二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魏锡友诉吉林市嘉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锡友,吉林市嘉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吉中民二初字第44号原告(反诉被告):魏锡友,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市嘉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李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勇,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魏锡友与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市嘉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魏锡友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市嘉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魏锡友及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市嘉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分别撤回起诉和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魏锡友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市嘉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9,150.00元,退还给原告(反诉被告)魏锡友。反诉案件受理费19,400.00元,退还给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市嘉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刘任成代理审判员  刘 然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程美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