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彭民一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玲仿与张成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彭民一初字第12号原告杨玲仿,农民。被告张成钢,市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审理原告杨玲仿诉被告张成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玲仿于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提出书面申请,认为本案应以其诉衡水市永兴医院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曹胜顺审 判 员 高桂丽代理审判员 胡志辉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