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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岐民一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任岐与王建租赁费拖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岐民一初字第00804号原告李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个体户,住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镇。委托代理人武某,岐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住陕西省岐山县益店镇。本院在审理李某与王某租赁费拖欠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承担175元。审 判 长  苗剑锋人民陪审员  李省平人民陪审员  韩勤俭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