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虞东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章甲与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甲,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绍虞东商初字第97号原告章甲。被告章乙。原告章甲与被告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亚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章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甲诉称,2009年2月8日,被告章乙以买房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年,利息口头约定为三分,借款后已支付四个月利息。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章乙归还借款10万元,并偿付借款自2010年2月8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四倍利息。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章丙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元,借期为一年。借款人章乙,2009年2月8号借。”被告章乙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章乙无故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利,故对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举证、陈述及庭审调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9年2月8日,被告章乙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为一年,借条未约定利息。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章乙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借款自2010年2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四倍利息。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章乙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原告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四倍利率计算的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本院确定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章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乙应归还原告章甲借款10万元,并支付借款自2010年2月8日起至归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章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或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银行业务部,邮编312000)。审判员 陈亚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娅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