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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七里铺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984号原告王某某,男,1948年8月11日生。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简称七里铺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村委员会主任。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七里铺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1995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就被告的沿街门面房达成租赁协议,由原告租用被告的132平方米地皮,每平方米50元,共计6600元,合同期限为30年。原告于合同鉴定后向被告交纳了6600元。2000年因修建成世纪大道,原告所租地皮被国家征用。原告就其多付的5500元租金多次赵被告协商未果。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七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于201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返还王某某租金5500元。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某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