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季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季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北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伟,出租车司机。因犯盗窃罪于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11月3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伟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学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8日晚8时许,被告人季伟到河北理工大学西门一家“三联百货”商店买东西时,见一个开五菱面包车的男司机进入该商店后将车钥匙放在商店柜台上,趁其不备,被告人季伟在结帐时将面包车的钥匙拿走。当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季伟再次回到三联百货商店门口,用其拿走的车钥匙将面包车开走。经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7,776元。案发后,该车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2010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季伟驾驶出租车来到高新区龙源新居3号楼下时,发现停放在此楼北侧的一辆红色马自达轿车右后侧车门玻璃没有关好,被告人季伟打开车门后进入车内,将放在该车副驾驶前面的储物箱内车钥匙拿走。后被告人季伟再次返回龙源新居时,用拿走的车钥匙将马自达轿车开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52,769元。案发后,该车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季伟盗窃车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70,54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季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佟玉娜等人的陈述、证人董琪林等人的证言、扣押发还材料、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季伟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季伟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董振荣审判员 梁庆松审判员 刘丽群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