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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怡麟与被告潘春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怡麟,潘春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王怡麟。被告潘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怡麟与被告潘春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怡麟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怡麟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怡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怡麟承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