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曹某某招摇撞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碑刑初字第0014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男。2010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胡某(在逃)乘坐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陕A*****号轿车由陕西省咸阳市世纪大道至本市西三环后,被告人曹某某拔掉该车钥匙,二人冒充西安市出租车管理处工作人员,以被害人赵某某非法营运为名要对其进行处罚,后经讨价还价,商定罚款3000元。后被告人曹某某及胡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先驾车到本市南二环一工商银行营业点,被告人曹某某从被害人银行卡上取款1000元,后三人驾车到本市南二环广丰国际大厦楼下,被害人赵某某妻子韩某某又送来2000元现金交给曹某某、胡某,二人拿到钱欲逃离时,被害人发现受骗,将被告人曹某某抓获,胡某逃跑。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证人证言、银行查询记录、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2日起至2011年1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鲁向阳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