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潘某与雷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潘某;雷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民初字第549号原告:潘某。被告:雷某甲。原告潘某诉被告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卜亮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潘某、被告雷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雷某乙,现在就读杭州师范大学三年级。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家人不闻不问,甚至连女儿上大学的费用也不出。2006年被告在外面和其他女人同居,2007年2月,被告向原告借2万元至今未还,2010年10月起双方不再交流。原告认为,双方婚姻已名存实亡,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庭审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只是在经济上有些问题。没有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被告也对家庭负责,女儿上大学大二、大三的学费及生活费、家里的日常水电、煤气费用都是被告支付的。2010年原告曾经起诉,但双方调解和好,原告撤诉。现在原告起诉,也主要是经济问题,但属于夫妻之间的小矛盾,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对于原告的感情,被告很珍惜,女儿马上毕业,也要嫁人,被告愿意挽救与原告的婚姻。综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雷某乙,现就读于杭州师范大学三年级。2010年6月,原告曾诉至本院,后调解和好,原告自行撤诉。之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原告再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户口簿、裁定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因故产生矛盾,但只要今后双方能够进一步地增进沟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还是可以和睦相处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卜 亮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宇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