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姜某某诉被告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姜某某,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149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5年2月21日出生。原告姜某某,女,汉族,2009年11月1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某某,汉族,1985年2月21日出生。被告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某某,系该组组长。住所地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案由: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查明:两原告系被告村民,2011年1月被告给每个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28000元,未给二原告分配,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于2011年3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分配。经询:被告同意分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二村民小组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姜某某应分土地补偿款各28000元,共计56000元。诉讼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英科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