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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执民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市都市之光网吧长安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民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20层03-05室。法定代表人瞿海滨,该公司总裁。被执行人西安市都市之光网吧长安店,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崔家村*组。代表人胡小林。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市都市之光网吧长安店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西民四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当事人双方就该案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部分还款义务。至今申请人仍享有对本案被执行人西安市都市之光网吧长安店3000元债权未得到清偿。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西执民字第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维国审 判 员  孙旭忠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