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永民一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姜淑芝与于景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淑芝,于景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永民一初字第119号原告姜淑芝,女,住永吉县。委托代理人孙淑英,女,住磐石市。被告于景山,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淑芝与被告于景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延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