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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民一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姜淑芝与于景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淑芝,于景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永民一初字第119号原告姜淑芝,女,住永吉县。委托代理人孙淑英,女,住磐石市。被告于景山,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淑芝与被告于景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延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