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董俊林与被告姬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俊林,姬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278号原告董俊林,男,农民。被告姬磊,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俊林与被告姬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俊林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董俊林负担。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录峰 微信公众号“”